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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泰州公司注冊 發布日期:2021-04-08
一、企業方式上的變動
企業方式上的變動包含有公司名稱、居所、經營范圍、注冊資金、法定代表人等層面的變動。根據《公司法》、《工商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企業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公司名稱、居所、經營范圍注冊資金、法定代表人等,對所述內容的變動均理應申請辦理工商變更,但所述內容的變動不危害企業工商變更以前的債務,仍由企業具有和擔負。但是,在工商變更后,企業要以書面通知告之企業的原債務人、借款人,以防導致誤會,產生多余的不便和糾紛案件。
除此之外,企業在變動法定代表人時特別注意下列兩點難題:
1、法定代表人變動后的企業要擔負變動前企業的債務,即便新的法定代表人與前任法定代表人簽署了不擔負原債務和債務糾紛,
但所簽協議僅為內部協議,對案外人沒有拘束力,不可以抵抗債務人。
2、前任法定代表人做為公司股東,若其出資不夠或抽逃出資的,即便法定代表人變動,也必須在出資不夠一部分對變動前的債權債務負責任。
二、企業內容上的變動
1、企業組織結構變動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企業組織結構的變動并不是危害企業對其負債的擔負。
例如《公司法》第9條有明文規定:“責任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依規變動企業方式后,原企業的債務、負債由變動后的企業繼承。”企業依規變動其組織結構后,原企業已不續存,但原企業的債務、負債不容易由于原企業的沒有而全自動消退。以便合理維護債務人的合法權利,從法律法規上確定企業變更組織結構后的債務、負債的所屬,防止糾紛案件。
2、企業股東變更
不管公司股東是不是變動,企業行為主體不會改變,企業的債務持續,對外開放還是由企業負責任和認為支配權。在簽署公司股權轉讓前,原公司股東應將企業的真正情況告之新公司股東,并且經過彼此確定后簽署股權轉讓合同。變動后債務即由新公司股東在其出資范圍之內擔負。如變動后出現并未告之的債權債務(如對外開放擔保責任、未能會計帳簿中反映的外借款等)并導致企業損害的,新公司股東可追責原公司股東的合同違約責任。
原公司股東還可與新公司股東以內部協議承諾債務的擔負方法,可是該協議僅體制合理,不可以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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