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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陰公司注冊 發布日期:2021-05-07
問題描述
1、我們三月份之前是一般納稅人,四月份后更改為小規模納稅人了,那之前留抵的進項稅如何處理?
2、四月份后小規模納稅人如果代扣或者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個收入在不在每個季度30萬的優惠范圍內?預交的銷項稅是否可以退稅?
專 家 回 復
1、一般納稅人轉小規模納稅人后,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
2、代開或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金額包含在季度銷售額30萬元內。
3、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8號)
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四、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八、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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