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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清河公司注冊 發布日期:2021-04-08
清河公司注銷后負債誰來承擔?一般而言,清河公司合法注銷了,承擔責任的主體即找不到了。可是,假如清河公司的開設、注銷程序流程不符法律法規的要求,那麼清河公司原先的股東、控股股東則要對沒有解決的債務要承擔責任。下邊由博文網編在文中梳理詳細介紹有關內容。
下列狀況股東要承擔負債義務
1、清河公司注銷股東注資缺陷
《公司法》法律條文二第22條要求:“清河公司資產不能清償負債時,債務人認為未繳注資股東,及其清河公司開設時的別的股東或是出資人在未交注資范圍之內對清河公司債權債務連同清償義務的,人民檢察院應依規給予適用。”
2、清河公司注銷股東抽逃資產
假如股東注資后又抽逃、遷移部分或所有資金,造成清河公司履約能力不夠,顯而易見違反了資產豐富標準,股東應在抽逃清河公司財產的范圍之內對清河公司債權債務連同清償義務。
若股東將所有注冊資本吸走或抽逃后的注冊資本達不上法律規定最少額度,應視該清河公司沒法人法律主體,由股東承擔所有的法律依據。
3、清河公司注銷清算程序不合法
依據法律法規,注銷清河公司理應歷經合法的注銷清算程序,包含告之債務人認為債務等,不然就算早已注銷還可以規定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1)清河公司散伙后故意處理清河公司資產,股東對清河公司負債應承擔相對賠償責任;
(2)清河公司沒經注銷結算或開展虛報注銷結算,給債務人導致損害的,亦需為清河公司債權債務清償義務。
(3)注銷清算組成員未合法執行通告和公示責任,導致債務人沒獲清償的;
(4)未能法定時限內創立注銷清算組成員,造成清河公司資產掉價、外流、損壞或是損毀的;
(5)清河公司關鍵資產、帳冊、秘密文件等損毀,沒法開展注銷結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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