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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海門公司注冊 發布日期:2021-04-08
一、固定資產是分支機構購進,且發票等出具的是分支機構的名頭
這種情況下,分支機構銷戶時能夠挑選將該資產對外開放市場銷售,或是市場銷售給公司總部,或是對早已沒法應用或已到報費限期的固定資產做報費解決,如怎么也不行得通,應將固定資產移交至公司總部。
1、應用過的固定資產
在所得稅上的解決
與別的經營者同樣,分支機構的市場銷售應用過的固定資產,也應區別不一樣狀況依照稅率或征收率簡易征收所得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一部分貨品可用所得稅低征收率和簡單方法征繳所得稅現行政策的通告》(稅務總局[2009]9號,下稱9號文件)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市場銷售自身應用過的歸屬于規章第10條規定不可抵稅且未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按簡單方法依4%征收率遞減征繳所得稅。”
“一般納稅人(除別的本人外,相同)市場銷售自身應用過的固定資產,減征2%征收率征繳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小規模納稅人市場銷售自身應用過的固定資產所得稅相關問題的公示》(國家稅務總局公示2012年第1號)規定:
“一、經營者購進或是自做固定資產時為一般納稅人,評定為小規模納稅人后市場銷售該固定資產。
二、所得稅小規模納稅人產生按簡單方法征繳所得稅應納稅額個人行為,市場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可抵稅且未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
這二種情況可按簡單方法依4%征收率遞減征繳所得稅。
(注:左右文件中的按簡單方法依4%征收率遞減征繳所得稅,依據現行文件的規定,均改動為按簡單方法依3%征收率減征2%征繳所得稅。)
因而,分支機構如歸屬于滿足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市場銷售應用過的固定資產能夠按簡單方法依3%征收率減征2%征繳所得稅,滿足條件的需依照稅率征繳所得稅;分支機構如歸屬于一般納稅人市場銷售應用過的固定資產,減征2%征收率征繳所得稅。
簡易征收的計算方法為:應納稅所得額=價稅合計銷售總額/(1+3%)×2%
在所得稅上,分支機構市場銷售固定資產應記入運營外收入支出開展解決。
2、報費固定資產
在所得稅上,報費固定資產,應依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公布<公司資產損害所得稅抵扣管理條例>的公示》(國家稅務總局公示2011年第25號,下稱25號公示)的規定開展申請扣除:
25號公示第9條規定,“公司固定資產超過或超出應用期限而一切正常報費清理的損害”要以清單申請的方法向稅務機關申請扣除。換句話說,此外的固定資產報廢,應開展重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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