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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泰興公司注冊 發布日期:2021-04-08
泰興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工作,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的公共場所經營者(包括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取得《泰興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以下簡稱《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和辦理營業執照。
第三條 區、縣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衛生許可證》的發放及管理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職能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衛生許可證》的發放及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衛生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營場所內外環境整潔,通風、排氣良好,給排水暢通,衛生間墻壁、地板應用不透水、不吸潮、易沖洗的材料建造,
(二)公共場所內部裝飾及保溫材料不得對人體產生危害,燈具配套符合衛生要求,
(三)經營場所內的微小氣候包括溫度、濕度、風速、空氣質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可吸入顆粒物、細菌總數、照度、噪聲、總風量或新風量等以及有關衛生指標符合相應的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四)飲用水、自備水源與二次供水水質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水源充足。直接用于飲用的水須經有效消毒,二次供水蓄水池應有衛生防護設施;
(五)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內設有禁止吸煙的標志;
(六)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按細則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進行,并取得《健康證》,
(七)直接力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經衛生知識相法制的培訓,合格率80%以上;
(八)主要衛生指標經衛生防疫機構審查監測符合衛生要求;
(九)應建立健全的自身衛生管理組織和各項衛生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公共場所衛生管理人員。
各類公共場所應當符合相應的國家衛生標準。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經營申請書向經營場所所在地區、縣衛生防疫機構辦理申請,填寫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并根據情況分別提供下列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明及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
(三)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文件;
(四)建筑設計的衛生審核資料或經營場所的地形圖、平面圖及衛生防護設施圖;
(五)主要設備和設施的材料;
(六)主要衛生指標監測結果;
(七)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的名單、《健康證》和衛生培訓合格證;
(八)自身衛生管理組織、制度等有關資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或衛生防疫機構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第六條 衛生防疫機構應在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對有關資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決定。
對資料不全者,應當書面通加其限期補全,逾期不補全的,視為未申請。
第七條 受理中請后,衛生防疫機構應當指定兩名以上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包括公共場所助理衛生監督員)按照《泰興市衛生行政許可審核程序》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作出決定后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對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或新建、改建、擴建的經營場所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場所,區、縣衛生防疫機構應當會同市衛生防疫站進行審查。
第八條 衛生防疫機構應指定專人做好《衛生許可證》的登記、整理、歸檔工作。
第九條 已取得《衛生許可證》的游泳場(館),每年營業前30日內應當向所在地衛生防疫機構中請復核,經審核合格后由所在地衛生防疫機構在15日內發放核準通知書。
第十條 《衛生許可證》每二年復核一次,并加貼有效憑證;《衛生許可證》每六年更換一次。
第十一條 變更經營項目、復核或更換《衛生放可證》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衛生許可證》應懸掛在明顯處,亮證營業,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條 《衛生許可證》不得轉讓、出賣、出租、涂改。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證部門可注銷其《衛生許可證》:
(一)逾期不申辦復核或換證的;
(二)復核或換證時不符合衛生要求且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衛生要求的;
(三)自行歇業或連續六個月以上不營業的;
(四)企業破產的,
(五)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六)業主被公安機關送勞動教養或被司法機關判刑的;
(七)轉讓、出賣、出租、涂改《衛生許可證》的,
(八)因其它原因不能確保公共場所衛生的。
第十五條 被注銷《衛生許可證》三個月或被吊銷《衛生許可證》六個月后,方能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第十六條 經營者和個人應當按《衛生許可證》規定的項目營業,不得擅自超越核準的經營項日或變更字號。
第十七條 《衛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在發現遺失、損壞之日起七天內向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具函說明,并申請補發。
第十八條 對無《衛生許可證》或被注銷、吊銷《衛生許可證》仍繼續營業的或轉讓、出賣、出租、涂改《衛生許可證》以及擅自超越營業項目的,按《條例》及《細則》的有關規定追究其法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及核準通知書由市衛生局統一印制。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泰興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市過去有關《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泰興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申請指南:
一、申請人在辦理《泰興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申請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原《泰興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2、公共場所應在二年內由具有資質單位對其經營場所進行過衛生檢測,并在復核時出具的此衛生檢測報告;
3、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的名單及其健康體檢和衛生培訓合格證明材料;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或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公共場所申請辦理《泰興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申請資料的填寫及整理要求:
1、申請書一律用鋼筆或水筆填寫(或電腦打印);
2、申報資料除原件外,應用A4規格紙打印或復印,不得使用傳真件;
3、申報資料的各項內容應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4、外文資料應有中文譯文;
5、申報資料中除申請書及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原件外,所有資料應逐頁加蓋申報單位印章(可以是騎縫章)。
三、公共場所辦理《泰興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審核流程:
1、申請人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并遞交所需資料;
2、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下列決定:
★符合申請資格且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申請資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符合申請資格但資料不全的,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全。逾期補不全的,視為未申請。
3、受理申請后,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衛生標準、衛生要求的規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及現場進行審查;
4、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根據審查情況作出下列審查決定:
★符合規定的,予以批準;
★不符合規定但可以整改的,責令限期整改;
★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批準。
5、對提供的材料及生產場所不符合相應要求的申請人給予最長為3個月的整改期限,整改完畢后申請人應提出復審申請。對整改后經復審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準。對整改期限屆滿后7日內未提出復審申請的,視作自動放棄申請;
6、衛生行政部門在作出同意決定的10日內在原《泰興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上加蓋復核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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