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與危險貨物兩者之間存在什么差異?
來源:射陽公司注冊 發布日期:2021-04-08
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屬于不同的概念范疇。那么,它們要如何區分?其監管條件又有何不同呢?且看小編慢慢為您道來。
什么是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三條明確指出: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它化學品。從定義中可看出,“危險化學品”用于“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分類主要基于聯合國GHS制度。我國對于危險化學品的分類主要依據GB 30000系列標準,其技術內容與聯合國GHS第四修訂版完全一致,強調生產、儲存、流通、運輸等多環節的危害性,將危險化學品分為28大項,其中物理危害16項,健康危害10項,環境危害2項。通常情況下,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或滿足目錄中確認原則的化學品,即被認為屬于危險化學品。目前GHS制度(第六修訂版)已將危險化學品擴充為29大項(新增退敏爆炸物),由于國內法規的滯后性,目前我國危險化學品確認原則依舊只包含28大項。
什么是危險貨物?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6944-2012)中將危險貨物定義為: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從定義中可看出,「危險貨物」既適用于「化學品」,也適用于「物品」,并對所用包裝有特別要求。
危險貨物的分類主要基于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TDG)及其衍生文件,包括《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航空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規則》、《國際鐵路運輸危險貨物規則》、《國際公路運輸危險貨物協定》和《國際內河運輸危險貨物協定》,其主要針對運輸環節,強調短期危害性,將危險貨物分為9大類,詳見表2。我國危險貨物的確認原則主要依據《危險貨物品名表》(GB 12268-2012)和《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6944-2012),其技術內容與TDG保持一致。
危險化學品對比危險貨物
由于危險化學品與危險貨物遵循的危害分類體系不同、采納的危害類別既交叉重疊又獨有,往往出現某些物質屬于危險化學品卻不屬于危險貨物,其主要原因是很多健康和環境的慢性危害(如致癌性、生殖毒性等)未被危險貨物分類標準所采納。
對于部分貨物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也存在被確定為危險貨物卻不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情況,具體原因主要分為以下3種:
⑴ 該貨物屬于危險物品,不屬于化學物質(如汽車安全氣囊等);
⑵ 該貨物運輸條件特殊(如高溫運輸);
⑶ 該貨物的危險性不在危險化學品的29項危害之中(如感染性物質、放射性物質)。
當然,也同時存在很大一部分物質既屬于危險化學品又屬于危險貨物或既不屬于危險化學品又不屬于危險貨物。
什么是危險化學品與危險貨物,如何快速區分?
① 根據品名、CAS號,直接判斷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
② 根據安全數據單,收集貨物別名、閉杯閃點或者結合GHS分類,判定是否符合「危險化學品的定義和確定原則」;
③ 根據安全數據單第十四部分運輸信息中聯合國UN編號,判定是否屬于危險貨物;
④ 根據貨物外包裝是否加貼運輸標簽,判定是否屬于危險貨物;
⑤ 根據危險特性分類鑒定報告或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判定貨物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或危險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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