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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清河公司注冊 發布日期:2021-04-08
公司注銷后股東追債權的方法有什么?這也是關系到我們切身利益的事情,對于這個問題,大家了解多少呢?如果你對此也非常的好奇的話,就一起來看看接下來博文財務為大家分享的內容吧。
1、股東
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
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清河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2、公司注銷后股東追債權的方法
股東應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
原股東取得債權后該如何實現成為一個新的問題,由于原公司已經終結,原股東顯然不能再以原公司的名義追索債權了,那么原股東是否應該以自己的名義追索債權呢?筆者認為應該以自己名義追索債權,原因在于股東已經取得了債權的追索權,并且股東行使追索權是為了實現自己的利益。借用《公司法》中的派生訴訟理論,股東在自己合法權益被公司內部人員侵害時,法律為保護股東的利益都允許股東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在公司注銷后債權未實現的情況下,股東的利益是受到公司外部人員的侵害,法律更應該允許股東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不僅從理論上如此,在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實踐中,通常股東都是以自己名義進行訴訟的,而且這種方式已經得到法院的認可。
公司注銷后原公司的債權轉化為原股東的債權
公司在清算終結后,股東分得剩余財產。剩余財產當然應包括公司遺留的、尚未實現的債權。對于這部分債權,因為公司已不存在了,失去了由原公司繼續行使權利的依據,只能由原公司的股東來行使權利。原股東行使權利存在的首要障礙是,如何將原公司的債權轉化為股東的債權,而只有轉化后,才能由原股東向原公司債務人主張權利。針對不同的情況,實現公司債權的轉化這里有三種解決思路:
(1)在公司注銷前將債權轉讓給股東。
公司進入清算階段后,其法人資格仍然存在,因此,它可以轉讓其權利,只要這種轉讓與《公司法》規定的在清算階段公司行為的限制不沖突即可。轉讓的法律依據可從《合同法》中找到。《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必須通知債務人,同時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這就為公司原股東取得公司的債權提供了法律依據。股東盡管是公司的出資人,但他是獨立的與公司和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主體資格是適格的。那么,程序性的工作就是公司只要在注銷前將債權轉讓給原股東,并通知原債務人即可,這樣即使在公司注銷后,原屬于公司的債權也不至于消滅,只是發生了轉移。對于受讓該債權的股東來說,面臨的風險是該債權有可能不能實現。因此,在轉讓時應遵循自愿的原則,由股東主動接受。同時,在轉讓時應考慮受讓者所承擔的風險,給予其適當的折扣優惠。
(2)分配債權給股東。
在這種模式下,公司不履行債權轉讓程序,而是在分配公司剩余財產時將遺留的、尚未實現的債權直接分配給股東。其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在清算完畢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當然,從程序上說,分配到該債權的股東,如要實現該債權,則仍應履行《合同法》所規定的程序,才能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3)被遺漏的債權,原股東均有權追索。
對于被遺漏的債權,原股東仍享有最終所有權。但由于在清算階段該部分債權可能還未被發現,而是在公司終結后被發現的,所以這部分債權不可能在公司終結前被分配到股東個人名下,應屬于原股東共有,因此,這部分債權原股東均有追索權。
公司注銷后股東追債權的方法有什么?相信大家看完博文財務在上文分享的內容之后,都沒有任何的疑問了吧,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的內容的話,就繼續關注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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