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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南長公司注冊 發布日期:2021-04-08
以下為南長區關于圖書報刊經營許可證的相關規定,請查閱了解:
根據《南長區圖書報刊市場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凡在本區范圍內從事圖書報刊零售和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南長區區文化廣播電視管理局是本區圖書報刊市場的主管部門,其內設的文化市場管理科具體負責本區圖書報刊市場的管理工作。
本區凡從事圖書報刊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區文廣局提出書面申請,并到南長區新聞出版局培訓中心學習、培訓,取得法規培訓合格證后,到文廣局市場科填寫表格并查名,材料齊全后,市場科在5個工作日內到現場看場地,作出初審意見,交分管局長審批,分管局長在3個工作日內審批后,市場科通知申請人在2個工作日內領取經審核批準的《南長區圖書報刊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取得營業執照后,憑營業執照向區文化市場管理科領取《南長區圖書報刊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無《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經營圖書報刊零售、出租業務。
本著“自愿申請、依法復核、逾期失效”的原則,《許可證》每年復核一次。逾期未經復核或復核不合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繼續從事圖書報刊經營業務。
從事圖書報刊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歇業或變更經營方式、范圍、地址時,必須按開業登記的審批程序,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或變更手續。
不得涂改、轉讓、出租和出借《許可證》。
申請從事圖書報刊零售、出租業務的個人,必須是本市常住戶口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待業人員,并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申請從事圖書報刊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均一式二份):
1、《申領登記表》;
2、申請報告(當地鎮政府部門同意并蓋章);
3、上級主管部門批復(私營企業除外);
4、工商名稱核準單;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6、房產證明和租房協議;
7、經營場地平面位置圖(沿街門面);
8、法人1寸彩照(3張);
9、法規培訓合格證;
10、公司章程(有限公司);
11、公司董事會決議(有限公司)。
12、申請從事圖書報刊零售、出租業務的個人,應提供以下材料(均一式二份):
13、《申領登記表》;
14、申請報告(當地鎮政府部門同意并蓋章);
15、書店名稱核準查詢單回執(由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處統一查名);
16、待業證明:城鎮戶口——鎮勞動部門證明
17、農村戶口——村民委員會證明
18、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本市常住戶口);
19、戶口簿復印件;
20、初中以上畢業證書復印件;
21、房產證明和租房協議復印件;
22、經營場地平面位置圖(沿街門面);
23、申請人1寸彩照(3張);
24、法規培訓合格證。
圖書報刊零售、出租網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本區圖書報刊市場的發展規劃,網點設置布局由區文化廣播電視管理局制定。
從事圖書報刊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和經營地點從事經營業務。
從事圖書報刊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無《許可證》的書販購進圖書報刊或為無《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代銷圖書報刊。
從事圖書報刊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購進圖書報刊必須建立進貨記錄制度,進貨憑證至少保存半年,以備核查。
未經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單位出版發行的圖書報刊;
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明令禁止發行的其他圖書報刊。
第十一條 從事圖書報刊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規定的經營場所營業,并在醒目位置展示《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經營圖書報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出版物的核定價格出售,禁止高價倒賣和搭配銷售。
第十三條 從事圖書報刊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繳納《許可證》工本費和管理費。
第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區文化廣播電視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00二年五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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