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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鼓樓公司注冊 發布日期:2021-04-08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文件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在寥寥63個字數中,規定了執行期限、、適用范圍、計算依據、實際作用。但實務中針對納稅人的不同情形又該如何具體操作?下面以實例進行說明:
1、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某公司成立于2017年,從事出租自有房產業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按月繳納增值稅。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實現租金收入1500萬元、提供建筑服務500萬元、銷售零星材料300萬元。
2019年4月份,租金收入銷項稅額50萬元,可抵扣進項稅額40萬元,上期留抵10萬元,
計算銷售比例:1500/(1500+500+300)*100%=65.21%
計算抵減前一般計稅應納稅額:50-(40+10)=0
計算本期預提加計抵減額:40*10%=4萬元
本期實際可抵減額:0
本期應繳納增值稅額:0
結轉下期加計抵減額:4萬元
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接上題:
2019年5月份,租金收入銷項稅額70萬元,可抵扣進項稅額45萬元,上期抵減余額4萬元,計算當期實際加計抵減額和應納稅額。
計算抵減前一般計稅應交增值稅金額:70-45=25萬元
本期發生可扣進項稅額:45萬元
預提加計抵減額:45*10%=4.5萬元
上期結轉可加計抵減額:4萬元
本期可抵減額:4+4.5=8.5萬元((25>8.5)
應納稅額:25-8.5=16.5萬元
3、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接接上題:
2019年6月份,租金收入銷項稅額52萬元,可抵扣進項稅額50萬元,計算當期實際加計抵減額和應納稅額。
計算抵減前一般計稅應繳納增值稅金額:52-50=2萬元
預提加計抵減額:50*10%=5萬元
本期可加計抵減額:2萬元
4、除以上三種情形外,一般納稅人發生一般與簡易計稅并存加計抵減如何處理?
接上題:
2019年7月份,租金收入銷項稅額70萬元,出租房產適用簡易計稅收入300萬元,適用5%征收率。本月可抵扣進項稅額70萬元,計算當期實際加計抵減額和應納稅額。
計算抵減前一般計稅應納稅額:70-70=0萬元
本期可預提抵減額:70*10%=7萬元
上期未抵減額3萬元
本期可抵減額:3+7=10萬元
本期簡易計稅應納稅額:300*5%=15萬元
本期實際可加計抵減額:0
本期實際應納稅稅額合計:0+15=15萬元
以上四種為加計抵減政策計算及運用實務,對于增值稅申報表處理,應按照《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相關規定處理,即在《附列資料(四)》第6行是對加計抵減額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統計。以本文2實例說明,抵減前應納稅額25萬元,本期實際抵減額為8.5萬元直接在主表在19行抵減,應納稅額為16.5萬元,目前無須考慮主表19行=11行-18行邏輯關系是否相等。
該實例會計處理則根據財政部會計司針對財稅〔2019〕39號文件“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仍以本文2實例說明: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25
貸:銀行存款16.5
其他收益8.5
有關會計處理需要說明的是,對于當期已預提但未實際抵減應納稅額的加計抵減額,不需做會計處理,但有的納稅人為了管理增值稅申報表附表四第6行金額,做到帳表相符,通過“遞延收益”科目進行歸集也無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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