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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陵公司注冊 發布日期:2021-04-08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是選擇月報好還是季報好?
答:這個不能一概而論,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經營情況選擇最適合自己的納稅期限,這樣才能最大化的享受稅收優惠紅利~
例如:
案例一: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3月的銷售額分別是8萬元、9萬元和14萬元,季度銷售額合計為31萬元,假設均為3%征收率。
1、按月納稅
該納稅人1月和2月的銷售額均沒有達到10萬元,所以符合免稅標準,可以享受免稅優惠。而3月的銷售額14萬元,超過了10萬元,不符合免稅標磚,因此應繳納增值稅140000×3%=4200元。
2、按季納稅
該季度納稅人銷售額31萬元,已超過季度30萬的免稅標準。因此,需要繳納增值稅:310000×3%=9300元。
所以,相較于按季繳納,該納稅人選擇按月繳納比較合適,可以節稅9300元-4200元=5100元。
案例二: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3月的銷售額分別是5萬元、11萬元和12萬元,季度銷售額合計為28萬元,假設均為3%征收率。
1、按月納稅
該納稅人1月的銷售額沒有達到10萬元,所以符合免稅標準,可以享受免稅優惠。2月和3月的銷售額均超過10萬元,不符合免稅標磚,
所以2月應繳納增值稅為110000×3%=3300元。
2月應繳納增值稅為120000×3%=3600元。
2、按季納稅
因為該納稅人季度銷售額為28萬元(5萬+11萬+12萬=28萬),未超過季度30萬符合免稅標準,因此,可以全部享受免稅。
所以,相較于按月繳納,該納稅人選擇按季繳納比較合適,可以節稅3300+3600=6900元。
政策依據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的規定,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公告第三條:“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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