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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北公司注冊 發布日期:2021-04-08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是為堅持廣播電視節目正確導向,促進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產業繁榮發展,服務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的規定。
一、未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許可證開展業務有何處罰?
擅自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或者擅自制作電視劇及其他廣播電視節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和節目載體,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廣播電視節目制作許可證辦理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境內社會組織、企事業機構(不含在境內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或中外合資、新北企業),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廣播電視及相關專業人員、資金和工作場所,其中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不用實繳);
(三)在申請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無違法違規記錄或機構無被吊銷過《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的記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廣播電視節目制作許可證辦理所需材料
(一)書面申請,并填寫《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及簡歷;
(三)行政許可授權委托書。
(四)主要管理人員(不少于三名)的身份證復印件及簡歷、廣播電視及相關專業的資質證明材料。
(五)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有“制作發行動畫片、電視綜藝、專題片”經營范圍)。
(六)注冊地址證明復印件(包括租賃協議、房產證)。
(七)公司章程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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