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服務
售前咨詢,下單24小時內
響應,關鍵環節100%提醒
來源:金湖公司注冊 發布日期:2021-04-08
金湖縣食品流通許可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公布,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09年7月8日國務院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2009年7月20日公布并施行)《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工商總局第 44 號令發布,2009 年7月30日起施行)
金湖縣食品流通許可辦理機關:市工商局及各分局。
注:金湖縣工商局登記的經營主體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向市工商局食品監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工商分局登記的經營主體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分局消保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辦理食品流通許可的可申請對象:
《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在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
食品流通許可。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
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人需要具備的條件:
《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
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
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辦理食品流通許可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新設立申請材料:
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
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4、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5、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6、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許可申請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
代表的身份證明。 已經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在經營范圍中申請增加食品經營項目的
,還需提交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新設食品經營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的投資人為許可申請人;已經具有主體資
格的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為許可申請人;企業分支機構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設
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為許可申請人;個人新設申請或者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業
主為許可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蓋章。
(二)變更申請材料:
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書》;
2、《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3、與變更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相關的材料。
(三)注銷申請材料:
《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食品流通注銷許可申請書》;
2、《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3、與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相關的證明文件。
許可機關受理注銷申請后,經審核依法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
應當辦理注銷的情形:
《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食品流通許可的注銷手續:
1、《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且食品經營者未申請延續的;
2、食品經營者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取得合法主體資格或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3、食品流通許可依法被撤銷,或者《食品流通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5、依法應當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辦理食品流通許可程序:
1、許可程序(新設立):審查→受理→決定→發證;
2、許可程序(變更):審查→受理→決定→發證;
3、許可程序(注銷):審查→受理→決定。
一站式服務 以在滿足您的各項需求
售前咨詢,下單24小時內
響應,關鍵環節100%提醒
所有產品保證服務質量
由專業人士進行操作
辦理完成后所有材料精
心包裝,快遞直達
所有客戶信息嚴格保密
保護客戶信息免遭外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