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寧2021年《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核查辦法
來源:阜寧公司注冊 發布日期:2021-04-08
各設區市、擴權縣商務局: 一、核查范圍 2011年9月30日以前經省商務廳酒類監督管理局批準并領取的《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 二、核查內容 1、在經營活動中,有無違反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
各設區市、擴權縣商務局:
一、核查范圍
2011年9月30日以前經省商務廳酒類監督管理局批準并領取的《酒類商品批發
許可證》。
二、核查內容
1、在經營活動中,有無違反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河北省酒類商品監督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行為;
2、是否具備酒類商品批發企業規定條件;
3、有無在本年度內擅自
變更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注冊資本或經省廳核準變更后,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的;
4、有無涂改、倒賣、出租或者出借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等行為;
5、2011年度經營狀況。
三、核查材料
2、《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3、酒類生產企業《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4、《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副本原件;
5、經營場所面積100平方米以上和倉儲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租賃合同及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
6、2011年度企業經營情況表(附件)。
四、核查辦法
為減輕企業負擔和推進網絡化管理工作,本年度的核查工作采取網上核查為主、現場抽查為輔的方式進行。各酒類商品批發企業要將本企業的核查材料及時登陸“
阜寧酒類流通監管服務網”,《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副本原件報各設區市、擴權縣酒監局。各設區市、擴權縣酒監局負責網上審核和現場抽查,現場抽查企業數量應不低于轄區內酒類批發企業總數的20%。對核查合格的企業,省酒監局委托各設區市、擴權縣酒監局負責在《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副本上加蓋核查章。對不具備條件、有違法違規行為或嚴重擾亂酒類流通市場經營秩序的,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限期整改、停業整頓或吊銷其《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
《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核查工作至4月30日前結束。
(責任編輯:注冊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