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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大豐公司注冊 發布日期:2021-04-08
2021大豐公司規章制度有什么作用
規章制度的作用,具體來說,主要有下列作用:
1、落實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
勞動法律法規的特點之一就是強制性條款比較多,對于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保護等直接關系到勞動者權益的很多內容都作出了強制性規定,如最低工資,最高工時等,但不可否認的是,法律也把很多用工自主權的空間留給了用人單位。在勞動新法下,用工好比是戴著鐐銬跳舞。雖然有鐐銬,但還是有很多活動的空間。這個活動的空間就要由規章制度來落實。
比如《勞動合同法》第39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什么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該條還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重大損害”的標準又是什么?類似這些規定,其實都是法律授權給了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規章制度中將法律的授權進行細化、補充。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需要將法律授權給用人單位進一步細化的條款找出來,重點針對這些條款進行細化、補充與完善。而對于勞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使不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也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操作。如果有相悖于強制性法律規定的條款,這些條款也是無效的,還會引發負面效果。
因此,好的規章制度是不是重復勞動法律法規,也不是無視勞動法律法規,而是將勞動法律法規賦予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予以落實。這項工作作好了,用人單位在用工管理中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則,用人單位的許多管理行為將失去依據,四處碰壁。
2、規章制度可以作為裁判案件的依據
規章制度是不是法律法規的一種?這存在爭議。有人認為規章制度只是勞動爭議處理中的一種證據。但無論怎樣,合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聲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從這一解釋可以看出,在裁判機關裁判案件時,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也可以作為判案的依據。
3、規章制度使用人單位的內部管理有序化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規章制度就相當于“用人單位”的家規,可以幫助用人單位的管理規范化。具體表現在:
指引作用。規章制度可以作為全體員工在單位工作期間的行為指引。比如何時上班,何時下班,請假應履行何種手續,各部門之間如何銜接。規章制度把全體員工組合成一個統一整體,實現了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應。
反面警戒作用。首先規章制度會規定違反規章制度的后果,使員工能夠事行估計到勞動生產過程中自覺抑制違規行為的發生。其次,運用規章制度實際對員工作出懲處,既使有違規行為的員工受到了警戒,也使其它員工受到了教育。
防止爭議的作用。勞動關系的履行過程,是雙方不斷的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的過程。勞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權利和義務實現的措施、途徑和方法通過規章制度加以明確、具體后,就可以大幅度防止糾紛的發生,從而可以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比如法律規定了帶薪年休假,但帶薪年休假如何安排,年休假期間享受什么待遇,這些在規章制度里落實了,就可以避免雙方的許多爭議。
另外,規章制度與員工手冊對建立企業文化也有重要作用。好的員工手冊,常常成為一部企業文化的宣講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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