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
我司去年12月從南沙港出口了一批貨物,現在有部分因品質問題要退運回來,是否能不征收關稅?
回答:
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2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退運關稅咨詢
http://www.80432.net/ask/115766.html
我司去年12月從南沙港出口了一批貨物,現在有部分因品質問題要退運回來,是否能不征收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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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2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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